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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伦:团伙杀人抢劫案了犹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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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4
发表于 2007-2-16 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舆论监督网 作者 李新德



这是一起恶性团伙抢劫杀人案件,惯犯中的一人被正法,但其他罪犯却被认定没有参加第二起抢劫杀人,只被认定参与了两起案件中的一起,从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至今仍然是个未解之迷,但此案给人们留下了许许多多难以释怀的破绽,而留给受害人家属的则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伤痛!






(图一)受害人冯伟生前照片



7天发生两起抢劫和杀人案件




2003年11月26日晚,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永丰村二组,张殿军的微型面包车和现金被抢劫。




12月3日晚,同是这伙抢劫团伙,再次在同一辖区作案,并在抢劫的时候杀害了司机冯伟。



这起抢劫杀人团伙的头目张明被枪决了,但参与两次抢劫和杀人的团伙成员吕长海等人却一度逍遥法外。




抢劫杀人犯张明被正法了,但受害人的家属却一直心情压抑。




冯伟的大姐冯亚琴告诉记者:和杀人犯张明一起作案的吕长海在第一次归案后交代了自己所参与的两起抢劫案件。海伦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曾和我说,他在卷内看到了吕长海的笔录,吕长海在笔录中交代了冯伟一案就是抢劫,不是因为车价发生口角,并承认窝赃冯伟的手机和钱,同时交代了第一起抢劫车辆藏匿的地点,因此被检察机关认为符合取保条件,在交了3000元保金后被取保候审。








(图二)失去了儿子的赵玉兰老人如今成了特困户



吕长海因为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以窝藏赃物罪批准逮捕,在给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的批捕通知书中的原文却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检察院怎可么能在同一天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有两种认定”。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

1月15日,海伦市检察院决定撤销逮捕,1月18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7月15日,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抢劫罪对吕长海刑事拘留。



7月18日,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



对于判决书的认定,冯亚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在判决中更改了吕长海的“抢劫罪”最后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冯亚琴认为对吕长海参与了两次抢劫、杀人案件,应该属于数罪并罚,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存在以下疑点:








(图三)被公安局称为“折叠白纸”的记账单下方留下多处血迹指纹




——“折叠的白纸”




受害人冯伟的姐姐冯亚琴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在案发现场,公安局提取了我弟弟生活记事帐纸,在其现场勘验笔录中说成是“折叠的白纸”,而纸上留有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他们却未予鉴定,血迹也没有检验,我们认为指纹是吕长海留下的,因为事发以后我去找过一位知情人,这位知情人告诉说,张明、吕长海犯罪团伙内部有分工,吕长海专门负责翻兜找钱,而公安局竟会对如此重要的指纹隐瞒没有入卷。







(图四)“人都说冯大勇长得像撒贝宁,如今他成了孤儿。”




—— 检察院一天对罪名两种认定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给住所检察室的批捕通知书中这样载明:“犯罪嫌疑人张明、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由公安部门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我科于2004年1月7日批捕逮捕”。就在同一天,海伦市检察院做出的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批捕逮捕决定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吕长海涉嫌窝藏赃物罪犯罪”。









(图五) 只有一个人签名的法医鉴定



—— 一个法医作鉴定




海伦市公安局的(2003)海公技字第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只有一个法医邵辉签字,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这份程序违法的鉴定书竟然被绥化市中级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采用。对于这份鉴定书,受害人家属十分不满,他们曾多次要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重新对冯伟的尸体进行鉴定,但一次次的都被拒绝了。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录像“保管不善”?




当上级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海伦市公安局把现场勘察录象带及尸体解剖录象带隐匿或毁灭了,使现场不能复原,现场及车内脚印未能提取,遗漏抢劫杀人同案犯。他们向省公安厅查案汇报说“由于公安经费不足,水平有限,录象带保管不善…..”




——提审嫌犯没有监所签字




海伦市公安局的办案人贺建综合卷宗改了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交代的笔录,将吕参与“12.3”抢劫杀人罪行摘出,隐瞒郑海洋手机话单,整个卷宗张明、吕长海交代笔录都由贺建更来改去。张明归案第一份笔录页码明显被更改标差,贺建到监狱提审张明9次,其中4次没有监所人签名。




——询问笔录露真相




证人荆佳兴是绥棱县顺兴修理部业主,张明、吕长海等3人曾在2003年11月26日夜24时抢劫出租车司机张殿军车辆,后将车开到荆佳兴处,公安人员在2003年12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问到:



车什么时间放在你家的?答:11月27日上午……放在你家多长时间了?答:9天。




按照荆佳兴的笔录车一共在修理部放了9天时间,应该是在12月5日这天来公安部门报案的,而询问笔录中竟然将时间提前了2天。公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证明冯伟被杀案件还没有发生,11月26日被抢劫的车辆就起回,其目的是想说明吕长海12月5日的投案是为了11月26日那起抢劫案。即使是这样,荆佳兴3日报案,吕长海5日投案,根本就是虚构吕长海投案自首情节,为其减轻罪责。事实上吕长海因为参与了“两抢一杀”作案心虚,在被害人冯伟尸检后来投案自首,而海伦市公安局和检察院以此认定吕长海投案自首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并给予办理取保候审。




——作案凶器并非一把刀




在案发后即2003年12月4日早六点多在办案人杨海涛办公桌上有一把直把刀,单刃刀把用绳拧劲缠着,当时杨海涛让被害人二姐辨认此刀是否司机冯伟携带后公安将此刀隐瞒未入卷,被害人叔叔舅舅姐夫等人多当时看到这把直把刀,但在移交证据的卷宗里,没有任何记载。




——隐瞒血衣八件、断裂腰带?




被害人血衣内外八件和断裂腰带被隐瞒不报,当时死者家属多次要求移交上级检察机关,但这些物证没有随卷移送绥化市检察院,判决结束以后家属多次讨要公安机关不给。



“现在想死都死不了啊,活着又伤心,我就这么一个儿子,现在死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给我留了一个13岁的孙子,儿子被人杀害的时候,孙子当时只有10岁呀,这不是作孽吗?”站在记者面前的是受害人冯伟68岁的母亲赵玉兰。







  


(图六)孤寡老人赵玉兰




老人伤心的告诉记者,我自己不能顾自己,还要养这个孙子,我想出去打工,人家嫌我年纪大了,如果不是这个孙子学习成绩好的话,我就让他上街蹬三轮去了,都13岁了,上初一了,该懂事了。虽然是义务教育,但这里学费交了50元,正常的应该交110元,书本费120元。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赵玉兰的丈夫原本在市经济局工作,系解放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2003年6月26日去世,儿子冯伟也在当年遇害。










冯亚琴向记者讲述




“老伴的单位海伦市经济局每个月给我补助114元,孙子现在成了孤儿,街道每个月补助100元,我们祖孙俩就靠这些维持生活,现在冬天到了,前几天来人要暖气费了,1700元,是我们祖孙俩全年补助的三分之二呀,我四次出去借钱500元”。说完,老人伤心的流下了眼泪。




法院虽然判决赔偿给受害人家属133276元,但实际上法院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执行。



为了给弟弟讨个公道,几年来冯亚琴多次上访,屡屡受挫,为此她非常伤感的对记者说:我弟弟的案件经过了省委巡视组、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的多次督办,省检察院也正常启动了刑事申诉程序,为什么都不了了之。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一个督办的结果,省公安厅纪委的甘处长不查干警违法违纪,反而在省政法联席会议定我为无理上访。我弟弟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局,主要原因是在案发后,吕长海等人利用金钱编织了一个无形的大网,使原本事实清楚的抢劫杀人案同案犯漏网,让公正的法律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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